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》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》等有关要求,自2020年1月2日起,每日公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前一日5项污染物(颗粒物、氮氧化物、二氧化硫、一氧化碳、氯化氢)日均值、炉膛温度曲线和相关数据标记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是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,并对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负责。
根据《关于发布<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>的公告》(生态环境部 公告21号)“一般情况下,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,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”的规定,2023年1月2日起,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及标记内容公开时间调整为每日13时。